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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I铝业绩效标准:为铝的价值链和负责任生产而设定的标准!

来源:上海科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时间:2018-10-30


铝业管理倡议组织(ASI,The Aluminium Stewardship Initiative )近日发布新的铝业价值链认证标准,该标准聚焦于重要的工业金属铝的负责任生产、负责任采购和企业治理。


ASI的新认证标准,将涵盖铝业价值链的所有阶段,包括铝土矿开采、氧化铝精炼、铝冶炼、铝加工材制造、铝制品设计和制造以及铝的回收利用。

 

自公布之日起,已经成为ASI会员的公司即可以开始启动对ASI标准的认证工作。

ASI绩效标准涵盖了涉及整个铝业价值链的主要方面,包括温室气体排放、废物管理、材料管理、生物多样性和人权等。

ASI监管链(COC)标准将负责任生产与负责任采购结合在一起,因而将更加重视采购环节的可持续发展问题。


AluminiumStewardship Initiative (ASI)

铝业管理倡议(ASI


ASI是致力于铝价值链标准制定和认证的非营利性组织。

 

—ASI愿景是实现铝对可持续性社会贡献的最大化。

 

ASI使命是认同并协作推动铝的负责任生产、负责任采购和企业治理。

 

ASI的价值包括:

·        通过促进和使所有利益相关方代表的参与,使我们的工作和决策具有包容性。

·        鼓励从铝土矿、氧化铝到铝价值链的参与,从矿山到下游铝产品用户。

·        推进铝的生命周期中的材料管理,以确保在铝的开采、生产、使用和回收中共同承担责任。


介绍

A. 背景

 

铝业管理倡议(ASI是一个非营利的多利益相关方的组织,专注于铝价值链独立第三方认证项目的管理。ASI认证项目的中心是提供对两个自愿性标准的审核:ASI绩效标准和ASI监管链标准。

 

ASI的绩效标准(本标准)定义了环境、社会和治理原则和标准,目的是应对铝价值链中的可持续性问题。在“铝的生产和转化加工”与“工业用户”两个会员类别中的ASI的会员,必须在ASI认证项目启动后的两年内或者在加入ASI两年内,至少有一项设施取得绩效标准认证。

 

ASI的监管链(CoC)标准是对ASI的绩效标准的补充,对ASI会员是自愿认证的。CoC标准规定了为CoC材料设定一个监管链的要求,包括通过价值链生产和加工后应用到不同下游领域的ASI铝产品。

了解更多信息,请访问aluminium-stewardship.org

 

B.   目的

 

ASI认证项目旨在激励和支持对ASI绩效标准的认同,从而为铝的负责任生产、采购和企业治理提供独立的审核。

 

绩效标准通过以下方式支持负责任供应链的建立:

       为铝价值链的环境、社会和治理绩效提供共同标准;

       制定可独立审核的条件要求,为通过ASI认证提供客观证据;

       增强和助推消费者及利益相关方对铝的信心;

       为建立和完善金属供应链中负责任的生产、采购和材料管理倡议提供更广泛的参考。

      

    C.  范围

 

ASI绩效标准对从事铝价值链的实体和设施规定了环境、社会和治理方面可持续性的要求。

标准包括以下内容:

治理

1.     企业诚信

2.     方针与管理

3.     透明度

4.     材料管理

环境

5.     温室气体排放

6.      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和固体废物

7.     水资源管理

8.     生物多样性

社会

9.     人权

10. 劳工权益

11. 职业健康与安全

 

特别是,ASI标准的第1(2014)指出了铝价值链中以下五个关键的影响可持续能力的因素:

·        氧化铝精炼和电解铝冶炼生产中温室气体的排放;

·        氧化铝厂赤泥、电解铝厂电解槽大修渣,铝重熔、精炼厂和熔铸车间的铝渣;

·        铝土矿开采中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管理

·        铝土矿矿山、氧化铝和电解铝厂涉及的原住民权利;

·        材料管理不仅涉及从事铝半成品加工、材料转化、铝重熔/精炼铝生产的实体,并且涉及制造、消费、销售含铝产品的实体。

 

性别也被认为是一个跨领域的议题。


D.  状态和生效日期

 

这是ASI标准委员会批准的“ASI绩效标准”的2.0版本,于20171212日被ASI董事会通过作为ASI标准。版本2.0从发布之日起生效,是用于ASI认证的版本。


E. 标准开发

 

这一标准的开发过程中经过了正式和透明的多利益相关方意见征集程序。ASI真诚地感谢为这一标准作出贡献的许多个人和组织的时间、专业知识和宝贵的投入。

 

在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协调下,由ASI标准设定小组(SSG)开发的绩效标准的第1版在2014年经过了2个公开意见征集期之后,于201412月发布。

 

绩效标准的第2版是由ASI标准委员会对第1版进行了小规模修订后完成的,配合了一个意见公开征集程序和2017年进行的ASI会员试点项目以支持修订工作。这一小的修订的目的是将绩效标准与更大范畴的ASI项目体系相结合,这一ASI项目体系在2015-2017年期间开发。同时也对标准指南开发和项目试点过程中提出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明确。从V1V2,绩效标准的主要变化是:

·         布局安排符合ASI风格

·        更新了介绍

·        扩展术语表和定义术语的一致使用

·        将一些标准重新结构化并单列,以提高可审核性

·        在某些标准中,对语言和表述进行细微的澄清

·        2014年底V1标准发布以来开发的支持性文件和流程进行了引证,包括本标准的指南。

 

ASI努力按照全球可持续标准联盟ISEAL“社会环境标准设定适用规则(2014)”的相关要求进行标准开发。关于ASI标准开发过程的更多信息可以在以下网页浏览:

http://aluminium-stewardship.org/standard-setting-process/activities-and-plans/


F. 应用

 

ASI中的生产和转化类别以及工业用户类别的会员,被要求达到ASI绩效标准认证的适应要求,至少,他们的部分运行业务需要在ASI认证项目启动两年内或他们加入ASI的两年内取得认证,这两个时间节点以较晚的为限。这些会员也被鼓励进行监管链认证,以增加其绩效标准认证的价值。

说明:
绿色
的标准适用于对应的供应链活动,并在相应的实体的认证范围。

关于每个实体更详细的适用性分类条件标准,在绩效标准指南中有具体的规定条款。有关定义实体的认证范围的更多信息,请参见ASI保证手册。

本标准的使用对所相关的使用者开放,但ASI认证只能授予ASI会员或在ASI会员控制下的实体,并由ASI认可合格的审核员进行合规性的验证审核。

G. 认证

ASI的绩效标准是ASI认可的审核员所使用的标准,以验证一个实体是否符合授予ASI认证的条件。

实体的认证范围由申请认证的实体确定。ASI的认证步骤在ASI保证手册中列出,概述如下:

       实体准备认证,并要求由ASI认可的审核员进行认证审核。

       在认证审核期间,审核员验证实体是否有符合绩效标准的体系。如有不符合标准之处将会被指出,实体将会被要求解决这些问题。

       根据审核报告,ASI可签发有效期3年的认证。ASI审查所有审核报告的完整性和清晰性,并在颁发证书之前与审核员一起进行必要的问题跟进。

       12- 18个月内,审核员对认证实体进行监督审核,以验证系统是否仍然有效。在认证审核期间发现的任何轻微不合格必须在监督审核之前处理。

       经过3年的认证期后,认证审核将被要求更新认证,然后在12 - 18个月内进行监督审核。

 

H.支持性文件

 

以下文件提供支持信息以协助实施绩效标准:

·        ASI 绩效标准—标准指南

·        ASI 保证手册

·        ASI 声明指南

 

ASI保证平台是为会员和审核人员提供文档访问和简化认证过程的网站。


I. 复审

 

ASI承诺在2022年,即第一次发布后的5年或更早的时候,正式复审该标准。对修订或澄清的建议可随时由相关各方提出,ASI将在下次复审过程中记录这些建议。ASI将继续与利益相关方和会员合作,以确保这些标准是相关的和可实现的。


J.测量影响

 

ASI监测和评估计划(M&E)是为了评估ASI认证的影响而设计的。影响是指可持续发展领域的长期变化,这是该标准旨在体现的方面,也是该标准项目的关键所在。通过对可持续发展能力的监测和评估,能够更好的理解和证实ASI认证项目的成效。ASI的监测和评估计划将寻求评测短期和中期的变化,以便了解这种变化如何对长期影响作出贡献,并确定ASI认证项目将如何改进。

在开发和实施这个项目过程中,ASI试图参照ISEAL社会和环境影响评估标准制定工作良好行为规范(2014)。ASI在处理商业敏感信息时,受到其反垄断合规政策和保密政策的约束。这些政策可以在ASI网站上找到:https://aluminium-stewardship.org/about-asi/legal-finance-policies/


K.如何阅读标准

 

请注意以下事项:

·        ASI绩效标准包括3部分11章的内容(治理、环境与社会)

·        用斜体字给出了每章的原则,但这不是规范性的。

·        每章节可审核的标准都被编有序号(例如“1.1”)

·        所有大写的通用术语和缩略词(例如“Entity实体”)都是在本文档末尾的术语表中定义的。

 

ASI绩效标准3个部分11章的构成如下:

ASI绩效标准


A. 治理(1-4章)

 

1.  企业诚信

原则:实体应按照高的诚信及合规标准开展业务。

 

1.1   遵守法律。实体应有相应的体系以保持对适用法律的认识并确保遵守。

1.2    反腐败。实体应根据适用法律和现行国际标准,反对一切形式的腐败,包括敲诈和贿赂。

1.3    行为准则。实体应制定并执行一套行为准则或类似的文件,包括与环境、社会和治理绩效有关的原则。

 

2.   方针与管理

原则:公司致力于健全对环境、社会和治理过程的良好管理。

 

2.1  环境、社会和治理方针。实体应该做到:

 

a.       制订和维护综合性或专项性的方针,以符合本标准中包括的环境、社会和治理实践。

b.      获得高级管理层的批准并可以提供相应的资源支持相关方针的实施,并能定期复审方针。

c.       在实体内部和外部,以适当方式沟通这些方针。

 

2.2      领导。公司至少指定一名高级管理者代表,负有总的责任和权力确保符合这项标准。

2.3      环境和社会管理体系。实体应制订和实施综合性的和专项性的:

a.      环境管理体系

b.     社会管理体系

2.4     负责任采购。实体应制定并贯彻涵盖环境、社会和治理等方面要求的采购方针。

2.5     影响评价。实体应就新项目或现有设施的重大变化开展环境、社会、文化和人权影响评价,包括性别分析。

2.6     应急反应预案。实体应该有因地制宜的不同的应急预案,要与社区、工人及其代表以及相关机构等潜在受影响利益群体合作制订这些应急反应预案。

2.7   兼并和收购。实体在并购尽职调查过程中,应该复审环境、社会和治理方面问题。

2.8   关闭、退役和撤资。实体在关闭、退役和撤资的计划阶段,应复审相关的环境、社会和治理问题。

 

3.   透明度

原则:实体应按国际公认的报告标准具有透明度。

3.1   可持续发展报告。实体应该公开披露它的公司治理方法以及对环境、社会和经济的实质影响。

3.2    违规及责任。实体应公开披露由于违反适用法律而遭受的重大罚款、判决、处罚及非经济制裁等方面的信息。

3.3    给政府的付款

a.  实体应以自身名义仅依照法律或合同要求向政府付款或已经付款。

b.   从事铝土矿开采的实体,应按照现有审计和保证体系公开披露他们向政府的付款。

3.4    利益相关方投诉、申诉及信息要求。实体应实施畅通的、易被理解的、且考虑了文化和性别因素的投诉解决机制。这一机制应足以解决利益相关方关于公司运营的投诉、申诉和信息要求。

       

4.   材料管理

原则:实体应致力于从生命周期的角度,推动资源的使用效率和铝的回收利用,这既要体现在其内部运营中也要体现在铝的价值链中。

 

4.1     环境生命周期评估

a.   实体应对其考虑使用或已经使用铝的主要产品线的生命周期影响进行评估。

b.   应客户的要求,实体应提供关于铝(含铝)产品“从摇篮到大门”的生命周期评估(LCA)信息。

c.   任何关于LCA的公开沟通应包括公众能够获得这些信息的渠道以及它的基本假设和系统边界。

4.2      产品设计。实体如果从事铝的半成品加工、材料转化和/或含铝消费品/商业产品的制造或销售,那么应在产品或零部件的设计和开发阶段就纳入清晰的目标,以提高可持续性,包括终端产品的环境生命周期影响。

4.3    铝的工艺废料

a.   实体在它本身的运营中,应该尽量减少铝工艺废料的产生,并设立废料得以100%回收、循环利用或再次使用的目标。

b.   实体应努力按铝的合金和等级对废料进行分类,以便循环利用。

该准则并不适用铝土矿开采和氧化铝精炼

4.4     报废产品的回收和循环利用

a.  实体应实施循环利用战略,包括具体的时间表、活动和目标。

b.  实体应与当地的、区域性的或全国性的回收再生循环系统紧密配合,支持准确衡量并努力提高他们的含铝产品在相关市场的再生循环利用率。

如果某些含铝产品在生命周期评估中显示材料回收并非最佳的环保选项,那么就不适用本标准。


B.   环境(5-8章)

 

5.    温室气体排放

原则: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所制定的最终目标,实体应从生命周期的角度致力于温室气体减排,以减轻其对全球气候的负面影响。

5.1    披露温室气体排放和能源使用情况。实体应每年说明并公开披露重要温室气体排放和各种能源的使用情况。

5.2     温室气体减排。实体应制定有时限的减排目标,并实施可实现这些目标的计划。目标应涵盖最重要的直接和间接的排放源。

5.3     铝冶炼。从事铝冶炼的实体应该:

a.  应证明其已具备必要的管理体系、评估程序和运营控制,以限制直接的温室气体排放。

b.  2020年或之前开始生产的电解铝厂,它们在生产铝时范围1和范围2温室气体排放水平应控制在每吨铝排放低于8吨二氧化碳当量, 并在在2030年或更早达到这一目标。

c.   2020年以后开始生产的电解铝厂,它们在生产铝时范围1和范围2温室气体排放水平应控制在每吨铝排放低于8吨二氧化碳当量

 

6.   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和固体废物

原则:实体应将对人体健康和环境有不利影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水污染物排放降到最低,并根据废物减缓层级管理废物。

 

6.1    大气污染物排放。实体应量化并报告对人或环境带来负面影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并实施计划以使其负面影响最小化。

6.2     水污染物排放。实体应量化并报告对人或环境带来负面影响的水污染物排放,并实施计划以使其负面影响最小化。

6.3     泄漏和渗漏的评估与管理

a.   实体应对其作业中可能发生泄漏和渗漏时污染空气、水和/或土地的主要风险领域进行评估。

b.   在评估完成后,实体应制定落实管理和外部沟通计划、合规控制和监控方案,以预防并监测这些泄漏和渗漏。

6.4    泄漏的报告

a.    实体应在泄漏事故后立即向受影响的各方披露重大泄漏的数量、类型和潜在影响。

b.    实体应公开披露泄漏的影响评估以及采取的补救行动,并每年公报。

6.5    废物的管理和报告

a.    实体应实施根据废物减缓层级设计的废物管理战略。

b.    实体应在每年基础上公开披露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一般废物)的数量以及相关的废物处理办法。

6.6       铝土矿赤泥。 从事氧化铝精炼的企业应该:

a.   已经建设了铝土矿废渣存储区,能有效预防铝土矿赤泥和滤液向环境的排放和沥出。

b.   进行定期的核查和控制,包括由第三方进行的检查,以确保铝土矿赤泥存储的完好。

c.   控制并中和铝土矿赤泥堆场的水排放,以尽量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d.   不得向海洋和水生环境排放铝土矿赤泥。

e.   制定消除铝土矿赤泥库的时间表和路线图,采用贮存或再利用赤泥的先进技术。2020年以后新投产的氧化铝精炼厂应采用最新技术堆存或再利用赤泥。

f.    在氧化铝厂关闭后,应修复铝土矿赤泥贮存区,这样充分减少对未来环境污染的风险。

6.7      电解槽大修渣(SPL)从事铝冶炼的实体企业应该:

a.  贮存并管理好SPL,以预防其向环境的排放或沥出。

b.   优化炭素和耐火材料回收和循环利用的流程。

c.   不能将未加处理的SPL填埋于可能导致产生潜在的环境负面影响的地方。

d.    针对填埋处理过的SPL和堆存的SPL,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替代性方案的复审。

e.   不向海洋或水生环境倾倒排放SPL

6.8    铝渣。从事铝重熔/精炼和运营熔铸车间的实体应该:

a.  通过铝渣和残渣处理,最大限度地回收铝。

b.   最大限度地回收利用处理后的铝残渣。

c.    证明他们经常复审有别于填埋铝残渣的其他解决方案。

 

7.     水资源管理

原则:实体应负责任地抽取、利用和管理水,以支持对水资源的管理。

 

7.1     水的评估。实体应该:

a. 识别并规划根据来源和种类而确定的取水和用水量。

b.  评估实体影响区流域与水相关的风险。

7.2     水资源管理。实体应该:

a.  执行水管理计划,并制定有时效的目标以应对标准7.1(b).所识别的实质性风险。

b. 监控计划的有效性。

7.3     水使用和风险的披露。实体应报告水的抽取和使用,并披露主要的与水有关的风险。,

 

8.     生物多样性

原则:实体应该根据减缓层级顺序,管理它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以保护生态系统、居住地和物种。

 

8.1    生物多样性评估。实体应评价在其影响区由于土地使用和业务活动所产生的生物多样性影响的风险和实际情况。

8.2     生物多样性管理

a. 实体应执行和监控生物多样性行动计划,它含时限目标以应对根据标准8.1找到的实质影响,监控它的有效执行。

b.  生物多样性行动计划应当按照生物多样性减缓层级顺序协调设计。

c.  所取得的生物多样性成果,应该与利益相关方共享,并公开发布、定期更新。

8.3  外来物种。实体应积极预防对外来物种的意外或特意引进,这可能会对生物多样性造成重大负面影响。

8.4  承诺“禁入”世界遗产地。铝土矿开采实体应该:

a.不在世界遗产地勘探或开发新矿山。

b. 采取一切可能手段,确保在世界遗产地的现有作业以及遗产地附近的现有和未来作业,不与遗产地突出的普遍价值不符,不会危及它的完整性。

8.5  矿山修复。从事铝土矿开采的实体必须

a.    修复由于采矿活动被干扰或占有的环境,使用最好工艺,取得在闭矿规划过程中与主要利益相关方达成一致的结果。

b.    提供财务支持,保证足够的资源满足矿山修复和关闭要求。

 

 

C.   社会(9-11章)

 

9.   人权

原则:实体应尊重和支持受其行动影响的个人和集体人权。实体应采取适当行动,以符合国际人权文件的方式评估、预防和弥补对人权的潜在不利影响。

 

9.1   人权尽职调查。实体应尊重人权,遵守联合国关于商业与人权的指导原则,与其规模大小和环境相符,包括最低限度的:

a.        尊重人权的方针承诺。

b.       人权尽职调查程序,旨在查明、预防、减轻和说明其如何处理对人权的实际和潜在影响。

c.        如果该实体被认定已经造成或助长了不利的人权影响,它应通过合法程序提供或合作进行补救。

.在涉及原住民的情况下,可适用FPIC(criterion 9.4)

9.2     妇女权益。实体应当落实方针和程序,确保尊重妇女的权利和利益,符合国际标准,包括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EDAW)

9.3     原住民。实体应执行方针和程序,以确保尊重原住民的权利和利益,符合国际标准,包括国际劳工组织第169号公约和《联合国原住民权利宣言》

本标准适用于已确定原住民或其土地、领土和资源的存在。

9.4    自主、事先和知情同意(FPIC)。如果新项目或对现有项目的重大改变可能对与相关土地具有文化关联、居住在此类土地上的原住民产生重要影响,实体应与原住民沟通,并通过其代表机构与原住民善意合作,以便在对其土地或领土和其它资源发生影响的任何项目获批前取得其自主的知情同意,尤其在涉及矿产、水或其它资源的开发、利用或开采的情况下。

本标准适用于已确定原住民或其土地、领地和资源的存在。

9.5   文化遗址和宗教圣地。实体应与受影响社区协商,共同确定宗教圣地或文化遗址以及受影响地区的价值,并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或弥补影响,保证继续使用这些遗址或价值的权利。

如果可能影响到原住民文化遗址或宗教圣地和价值,标准FPIC标准9.4也适用。

9.6    重新安置

a.  在实体的项目设计中应考虑可行的替代办法,以避免或尽量减少人群在实质性的地点和/或财产上的迁移,同时兼顾环境、社会和财政成本和效益,特别注意对穷人和弱势群体,包括妇女的影响。

b.  在实质性地点迁移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实体应与受影响各方协商和合作,制定一项重新安置行动计划,该计划应至少包括IFC绩效标准5(土地收购和非自愿重新安置)的适用要求,并遵守适用法律,不论受影响人数多少。

这些标准适用于自加入ASI以来正在考虑或正在进行的重新安置,或自上一次审核以来发生的变化,或预计在认证期内发生的重新安置。涉及原住民时,也将适用关于FPIC的标准9.4

9.7   当地社区

a.   实体应尊重当地社区在其土地、生计及使用自然资源方面的法律和传统权益。

b.  实体应采取适当步骤,防止并解决由于其活动对当地社区生计造成的任何不利影响。

c.      实体应与当地社区探讨尊重和支持社区生计的机会。

如果作为标准9.1的一部分进行的人权尽职调查的结果确定存在影响当地社区的问题,则适用这些标准。

9.8    受冲突影响和高风险地区。在受冲突影响和高风险地区,实体不应助长武装冲突或侵犯人权。

9.9    安保实践。实体接触公共以及私营保安服务提供者时,应依照公认标准和良好实践,尊重人权。

        

10.    劳工权益

原则:实体应依照国际劳工组织(ILO)核心公约或其他相关ILO公约,维护体面工作和员工人权,并尊重员工,维护其尊严。

 

10.1    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利。

a.   实体应依照ILO87号和第98号公约,尊重当地法律规定的员工自由结社、加入或不加入工会、寻求代表和加入员工委员会的权利。

b.    实体应尊重工人的集体谈判权,本着诚意参与任何集体谈判进程,并遵守已有的集体谈判协议。

c.     在适用法律限制结社自由权利和集体谈判权的国家内的实体,应支持适用法律允许的工会的替代方法。

10.2     童工。实体不得使用或支持使用ILO138号和第182号公约定义的童工,并应遵守相关国内和国际法律。

a.   最低工作年龄为15岁。

b.   不使用或支持危险的童工劳动。

c.   不使用或支持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

10.3      强迫性劳动。实体不得使用或支持使用ILO29号和第105号公约定义的强迫性劳动。实体不得:

a.   直接或通过任何就业或招聘机构参与或支持人口贩运。

b.   直接或通过就业或招聘机构向工人索要任何形式的存款、征聘费或设备。

c.   在任何时间要求外来务工人员提供押金和保证金。

d.   对工人实行债务劳役或强迫他们劳动以偿还债务。

e.   不合理地限制工人在劳动场所或现场住房内的行动自由。

f.     保留员工身份证原件、工作许可证、旅行证件或培训证书原件。

g.    剥夺工人随时在合理时间内通报并终止雇佣的自由,并因此受到处罚。

10.4    非歧视。实体应依照ILO100号和第111号公约,保证平等机会,在聘用、薪酬、晋升、培训或解雇等事务上,不得因性别、种族、民族或社会起源、宗教、残疾、政治党派、性取向、婚姻状况、家庭责任、年龄或可引起歧视的任何其他状况而实行歧视。

10.5     沟通和参与。实体应确保与工人及其代表就工作条件和解决工作场所及报酬问题进行公开沟通和直接接触,而不会受到报复、恐吓或骚扰等威胁。

10.6     惩戒性措施。实体不得从事或容忍使用体罚、精神或肉体协迫、骚扰和基于性别的暴力,包括性骚扰,或言语侮辱。

10.7    报酬。实体应该:

a.    尊重员工获得生活工资的权利,并保证一个正常工作周的工资始终能至少达到法定或行业最低工资标准,而且足以满足员工的基本需要,以及提供一些可随意支配的收入。

b.   依照法律和文件标准,及时支付工资。

10.8    劳动时间。实体应遵守有关劳动时间(包括加班时间)、节假日和带薪年假的适用法律和行业标准。

 

11.    职业健康与安全

原则:实体应向所有员工和承包商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条件。

 

11.1   职业健康与安全(OH&S)方针。实体应该:

a.      实施、沟通和定期复审职业健康和安全方针,这些方针要求得到高级管理层通过并提供资源以支持方针的实施。

b.     在实体的监管下,员工与访问者在任何地点与活动中都应遵守该方针。

c.      在方针中明确,承诺遵守有关劳工健康和安全、相关国际标准和国际劳工组织职业健康和安全公约,包括国际劳工组织的公约第155176号。

d.     在方针中明确,员工有权了解其工作的危害和安全措施,以及拒绝或停止不安全工作的权利。

11.2    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体系。实体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体系要文件化,该体系应符合适用的国内和国际标准。

11.3    员工参与健康与安全。实体应为员工们提供向管理层提出、讨论并参与解决职业健康与安全问题的机制,例如设立联合健康与安全委员会。

11.4    职业健康与安全绩效。实体应使用滞后和领先指标评价其职业健康和安全绩效,与现有同行和最佳实践进行比较,并努力不断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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